玉溪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2-27 13:16:01 798次浏览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秩序,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溪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三条 学生实施弹性学制:专科标准学制 3 年;专升本标准学制3年;高起本标准学制5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延迟一年申请毕业。
第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持入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及注册
第五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凡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缴费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须凭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2周。无故不按期报到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入学报到资格初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报到后,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复查入学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每学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缴纳学费者不予学年注册。学生学年注册后,方能进入学习环节。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暂缓注册,暂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未按期注册时间超过1个月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获得成绩记入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须重考。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相应课程成绩记为 0 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者,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确需转专业学习的,可由本人在入学第一学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转专业机会只有一次且限于同学历层次。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进行审查,给予退学处理:
1.超过1 个月未缴纳学费注册者;
2.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3.前置学历核查未通过者;
4.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5.经学校认定应予退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退学者不再恢复学籍。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办理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中途申请退学者,学习年限不少于一年,所学习课程考核合格,可办理肄业。
第二十一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同意后,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审查学业资格,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云南省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玉溪师范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